关于印发《武汉工程科技学院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 2023-03-16 22:13

各学院、处室:

《武汉工程科技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学校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武汉工程科技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及《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教高函[201913)等有关文件精神,为了规范我校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充分发挥项目实施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强化创新创业能力训练、提升大学生综合素质等方面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来源于学校专项配套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开展自主选题的创新性科学研究及创业训练与实践活动。各单位要结合学校人才培养规划,协调校内外相关资源,支持项目的实施,为学生参与项目研究与实践和教师参与项目指导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和教育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由学生工作处处长和教务处处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各二级学院、财务处、人事处、校团委相关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统一组织和协调全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工作。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相关学科教师和企业专家组成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专家委员会,评审项目可行性、指导项目开展、检查项目进度、评价项目绩效、组织项目验收。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以教学副院长和党总支书记为副组长,各教研室主任、辅导员为成员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三章 项目类型

第六条 学校实行校级、省级和国家级“三级联动”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分为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

第七条 创新训练项目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根据个人或团队成员的学科知识基础和兴趣,在指导教师指导下选定创新性训练项目研究内容,并自主完成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数据处理与分析、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创新训练项目包括产品设计、发明制作、软件开发、社会调查等类别。

第八条 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的角色,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鼓励跨学院跨学科组建项目团队,团队成员应有明确的分工并相互协作。

第九条 创业实践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学校和企业指导教师共同指导下,利用前期创新训练(或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的研究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创业实践项目要面向市场展开,按企业实际运营模式进行管理和实践。

第四章 资助对象与指导教师

第十条 项目申请人及成员的基本条件:全日制在校本科生,政治表现良好,学习成绩优良,对创新研究、创业训练与实践兴趣浓厚,学有余力且能够于在校期间完成项目的研究与实践工作。

第十一条 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均向一线教师倾斜,以教务处发起的教学、科研类项目为主导,同时结合学生自身的创新创业兴趣,师生共同申报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原则上每个教研室每年应推荐1-2个此类项目参选,鼓励教师带项目与学生共同开展研究。

第十二条 各类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均应有至少1名指导教师,学生或团队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完成相关研究训练内容。指导教师由各学院和学生团队共同选定,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五章 项目的申请与评审

第十三条 创新训练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1年,创业训练项目实施周期1-2年,创业实践项目资助时间一般不超过4年。

第十四条 创新创业训练项目每年组织一次集中申报。项目负责人应按要求认真填写《武汉工程科技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统一上报。

第十五条 项目组成员不能同时参与2个及以上项目的研究与实践工作。项目指导教师参与指导的在研项目数最多不得超过2个。已经受到学校自主创新基金及其他各类经费资助的项目,不予立项资助。

第十六条 项目立项采用学院审核和学校评审两级评审的方式进行。项目管理部门依据依靠专家、科学评议、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通过学校评审的项目进行公示后,予以立项。

第十七条 在研究工作中,涉及更改项目内容、更换项目成员、提前或推迟项目结题等事项,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学生所在学院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小组审核签署意见,报学校批准。

第十八条 为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性,评审专家应回避与本人有利益关系的项目评审。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应对有关项目评审情况和内容保密,保护申请人和评审人的权利。

第十九条 创新创业训练项目于每年春季学期组织一次集中结题评审。项目成果以产品设计、发明制作、软件开发、社会调查、论文、专利、报告等形式结项,研究成果均应署名武汉工程科技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第六章 项目资助与管理

第二十条 学生工作处联合教务处在每学期初组织项目推进会,检查项目的运行与开展情况。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整体推进,按照计划开展工作,加强团队建设和管理,加强与导师和管理人员的沟通联系,并组织好相关报告撰写工作。

第二十一条 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各类项目均为面向学生的资助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预算的经费使用方向,合理使用项目经费并对经费使用和项目实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各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经费或干涉经费使用。项目指导教师对经费使用负监督责任,承担项目的学生报销经费时应由指导教师审核、签字。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项目经费使用实施追踪问效制度,对经费使用不合理或无明显研究进展的项目,有权终止项目资助并收回已使用经费。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费分为两部分:项目立项后经费的40%用于调研及资料打印等支出,其余经费可用于部分必须品的购置、差旅及正式发表的版面费等支出。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完成项目所需要的资料打印费;开展实验所需的原材料(包括耗材、药品、化学试剂等)购置费;经指导教师和学院审核,确需外出调研的差旅费(应提交全组成员和指导老师签字的说明书或相关通知文件)及正式发表的版面费等。项目经费不能用于购买生活用品和支付餐饮费。项目经费报销工作应严格遵守学校财务制度,报销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资助经费总额。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参加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学生应严守学术道德规范,脚踏实地、实事求是地开展项目研究,所得的研究数据和资料不可造假,不可剽窃他人成果。对在项目申报、实施、结项验收、评奖过程中,弄虚作假、管理不善,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或无正当理由不完成项目者,一经查实,学校将终止项目运行并取消其再次申报项目的资格,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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