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高校毕业生落户
1.政策内容
高等学校专科及以上毕业生(经教育部认证)、年龄不满45周岁(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不受年龄限制),可凭毕业证申请登记为武汉市常住户口,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均可随迁落户。
2.申请材料
(1)填写《申报户口登记表》(可在“湖北公安政务服务平台”“湖北政务服务网”微信公众号下载或到分局户籍窗口领取,需本人手写签名);
(2)毕业证和学历证明(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教育部认证留学回国人员学历或学位认证书”),毕业证丢失的,由毕业生提供教育部学信网登陆账号供民警核查学籍信息;
(3)在自有房屋落户的,提供自有房屋权属凭证及关系凭证,该自有房屋已立户的,需提供《居民户口簿》,未立户的需房主书面同意;在单位集体户或在单位工作所在地的社区公共户落户的,需提供单位证明;在租住房屋所在地的社区公共户落户的,需提供租赁房屋协议;在借住房屋所在地社区公共户落户的,需提供房主书面借住证明;
(4)配偶及子女随迁的,需提供关系凭证;
(5)本人及16周岁以上随迁人员,未办理过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需提供近期免冠1寸照片2张或现场采集照片。
3.业务流程
窗口受理:
(1)申请提交材料。申请人持需提供的材料,向落户地的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户籍窗口或户政办证中心窗口申请。
(2)受理核发证件。户籍窗口民警审查,材料准确齐全现场开具《准予迁入证明》或《批准入户通知单》(含非本市户籍应届毕业生手持《户口迁移证》的)。
(3)办理入户归档。申请人持《准予迁入证》和《户口迁移证》或《批准入户通知书》,到落户地派出所归档落户,打印户口簿或《常住人口登记表》。
网上受理:
(1)上传提交材料。申请人通过“湖北公安政务服务平台”“湖北政务服务网”微信公众号,按照提示拍照或扫描上传落户需提交材料。
(2)网上受理审核。分局对网上申请进行审核,自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审核通过的,于2个工作日内开具《准予迁入证明》或《批准入户通知书》,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邮政快递寄送或现场领取方式予以核发(省内户籍人员核发电子证件,当事人可不用领取)。
(3)办理入户归档。申请人持申报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户口迁移证》和《准予迁入证明》或《批准入户通知书》,到落户地派出所归档落户,派出所审核落户所需材料原件,准确无误的,打印户口簿,在社区公共户落户的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发现弄虚作假的,不予办理并依法处罚。
4.政策咨询解答及业务经办窗口:
江夏区市民之家公安户籍窗口(江夏区纸坊街北华街东10号),联系电话:027-81811710。
二、高校毕业生租住人才租赁房租金减免
1.政策内容
取得普通高校(包括教育部认可的境外高等院校)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毕业6年以内、2022年6月7日起在汉就业创业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家庭在汉无自有住房的高校毕业生,在资格有效期内,租住人才租赁房的,按照不高于市场租金的70%缴纳房租,累计减免期限不超过3年。其中,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分别免缴2年、1年租金,免租金额每月分别不超过2000元、1500元。2022年6月7日前留汉的同等条件大学毕业生,现租住人才租赁房且租期未满3年的,在资格有效的剩余期内,按照不高于市场租金的70%缴纳租金。
2.申请对象和条件
2022年6月7日起,留汉来汉就业创业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取得普通高校(包括教育部认可的境外高等院校)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毕业6年以内,家庭在汉无自有住房的高校毕业生。
上文所称家庭,未婚毕业生指本人及其父母,已婚毕业生指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在汉无自有住房指本人及家庭在我市无自有产权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其中仅在新城区有房,跨区创业就业的,可申请就业创业所在区人才租赁房。
3.申请材料
(1)填写《武汉市人才租赁房申请表》(可在“武汉住保房管”微信公众号下载或到政务中心服务窗口领取);
(2)毕业证和学历证明(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教育部认证留学回国人员学历或学位认证书”);
(3)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
4.业务流程
(1)申请提交材料。申请人持需提供的材料,向租房意向区政务服务中心大学生服务窗口申请;或登录“武汉人才服务网”(whzc.gov.cn),如实填报申请表,并上传毕业证和学历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照片。
(2)资格审核。资格审核实行并联办理。各区人社部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大学毕业生学历资格审核。各区房管部门2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家庭在本市住房状况核查。审核完毕后,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审核结果,申请人也可登录“武汉人才服务网”查询结果。
(3)查询租赁房源。人才租赁房房源达到入住条件后,区房管部门通过“武汉人才服务网”发布配租公告,明确配租事项。配租房源可优先向本区新引进人才、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等倾斜,其他人才轮候。申请人可登录“武汉人才服务网”查询房源情况。
(4)选房配租。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人参与选房。选房成功的,由区房管部门通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和房源所在运营机构签订租赁合同。集中配租剩余房源和腾退房源,各区应及时将房源信息在服务平台上公布,动态配租,原则上依据申请先后顺序通知后续申请人或轮候对象直接配租。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动态配租房源信息向具备租赁资格的各类人才推送,提高配租效率。
(5)签订合同。人才租赁房合同原则上一年一签,租赁期限不超过3年,合同中应注明入住人才因住房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人才安居条件的,应主动及时告知运营机构,并按政策规定处理。各区应定期开展人才安居资格复核,及时根据人才家庭有关变化情况依法依规处理。
人才租赁房租赁期满后应予退出。确有需要的,经本人申请最多可再延长2年,延长期内不享受政府租金优惠。入住人才租赁房后,入住人才因工作原因需跨区调换房源的,可向意向调入区房管部门提出申请。达成配租意向后,须退出原有人才租赁房、结清有关费用并注销合同备案后,方可签订新租赁合同。
(6)租金补贴发放。入住人才按照市场租金价格缴交租金后,各区定期给予租金补贴。其中博士每月补贴金额不超过2000元,硕士每月补贴金额不超过1500元。免租期结束后继续享受租金优惠的,对合同实际缴交价格与优惠后价格的差额部分进行补贴,优惠政策累计享受不超过3年。全日制本科生享受租金优惠的,对合同实际缴交价格与优惠后价格的差额部分进行补贴。
5.政策咨询解答及业务经办窗口:
江夏区政务中心人才服务专窗(江夏区纸坊街北华街10号江夏市民之家三楼A05),联系电话:027-81815706。
三、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中小微企业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
1.政策内容
中小微企业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含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分别给予企业和个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2.申报对象和条件
在武汉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中小微企业和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含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3.申请材料
(1)《武汉市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请表(吸纳应届高校毕生)》;
(2)被吸纳人员的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与被吸纳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由实际用工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与劳务派遣<外包>方签订的服务协议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劳务派遣<外包>方与被吸纳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业务流程
(1)申请时限。企业与被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后6个月内,向所在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
(2)审核公示。区人社部门受理后,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7天。
(3)拨付资金。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区人社部门向区财政部门出具拨款函,并协调区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其中给予应届高校毕业生个人的补贴由企业及时足额拨付到其个人银行账户。
5.政策咨询解答及业务经办窗口:
江夏区人才服务中心(江夏区北华街42号社保大楼),联系电话:027-87953601。
四、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1.政策内容
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可按规定享受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企业(单位)的社会保险补贴按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确定的缴费额,对单位缴纳部分给予补贴。月实际缴费低于以上标准的,按实际缴费补贴。
2.申请材料
(1)《企业(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报告》、《武汉市()年()季度企业(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名单》(A4规格,1式1份,可在武汉市人社局门户网站下载);
(2)《劳动合同》原件,初次申请或变更时提供,拟退件。
劳务派遣单位需填写《武汉市()年()季度劳务派遣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名单》(A4规格,1式1份,可在武汉市人社局门户网站下载),另需提供劳务派遣许可证复印件和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书复印件(初次申请或变更时提供)。
3.业务流程
(1)窗口受理:小微企业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向税务登记所在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上季度的社会保险补贴。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完成审核,并公示5个工作日后,送区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
(2)网上受理:小微企业网上注册登记后,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向税务登记所在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符合条件人员上季度的社会保险补贴。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进行审核,并公示5个工作日后,送区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
4.政策咨询解答及业务经办窗口:
江夏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江夏区文化大道111号通达广场5楼),联系电话:027-87015583。
五、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格认定
1.政策内容
当年招用高校毕业生人数达到规定比例并符合相关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额度5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按规定享受贷款贴息。未达到招用人员规定比例的,可根据新招用符合条件人数,按照每人10万元的额度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额度。
2.申请对象及条件
小微企业一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不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可申请不超过两年期限、最高贷款额度5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小微企业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查阅相关资料认定,或通过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http:/xwqy.gsxt.gov.cn/home)“小微企业名录(湖北)”进行认定。
3.申报材料
(1)《武汉市小微企业吸纳就业认定表》(A4规格,1式3份,可在武汉市人社局门户网站下载);
(2)职工花名册原件及工资发放流水2份;
(3)1年内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2份;
(4)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先贷款后认定的还需提供6个月以内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复印件2份。
4.办理流程
(1)先认定后贷款: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向《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或纳税地所在区人社部门申报,填写《武汉市小微企业吸纳就业认定表》;在资料收齐后,区人社部门3个工作日完成资格认定。小微企业在1年内向经办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并按规定享受贴息。
(2)先贷款后认定:
小微企业在贷款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向《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或纳税地所在区人社部门申报,填写《武汉市小微企业吸纳就业认定表》;在资料收齐后,区人社部门3个工作日完成资格认定,并将资料移交财政部门,小微企业按规定享受贴息。
5.政策咨询解答及业务经办窗口:
江夏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江夏区文化大道111号通达广场5楼),联系电话:027-87952017。
六、初创企业场租补贴
1.政策内容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毕业生,以及毕业5年以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在我市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外租用场地创办初创企业并稳定经营的,给予最高每年6000元累计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同一个申请人最高每人每月补贴500元,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6个月,月租金不足500元的据实补贴)。
2.申请材料
(1)《武汉市初创企业创业场地租金补贴申请表》;
(2)场地租赁合同原件(拟退件)和租金税务发票复印件;
(3)《毕业证书》或《学生证》复印件(首次申报时提供);
(4)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另需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首次申报时提供)。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法通过系统查验的,申请人首次申报时还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业务流程
(1)个人申请。每年6月30日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租赁场地所在区人社部门申请上一年度场地租金补贴(上一年度租赁期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租赁月数补贴;首次申报时连续租赁期不足6个月的,不予补贴)。
(2)审核拨付。区人社部门在收到完整的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公示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拨付资金。
4.政策咨询解答及业务经办窗口:
江夏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江夏区文化大道111号通达广场5楼),联系电话:027-87015583。
七、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贴及初创组织吸纳就业补贴
1.政策内容
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市内初次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6个月以上且带动就业2人以上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上述初创组织在登记注册1年内、招用人员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2万元(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
2.申报材料
(1)初创组织批准成立证明复印件;
(2)初创组织法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等)的学历证书。如为国(境)外取得的学历,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
(3)《武汉市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和《武汉市初创组织吸纳就业补贴申请表》;
(4)《带动就业人员花名册》。
3.申报流程
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初创组织吸纳就业补贴受理申请、审核及公示、资金拨付等工作,由初创组织注册所在区人社部门负责落实。
(1)申请时限。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应在初创组织法人毕业五年内提出申请。初创组织吸纳就业补贴应在与被吸纳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后6个月内提出申请。
(2)审核及公示。区人社部门受理申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公示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及时出具审核意见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3)资金拨付。区财政部门根据人社部门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报对象银行账户。
4.政策咨询解答及业务经办窗口:
江夏区人才服务中心(武汉市江夏区北华街42号),联系电话:027-87953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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